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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A公司同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某种轻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代销产品的价格由A公司确定,开具B公司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代销费为10%,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货,合同期为一年。由于当时该产品属于新产品,广受消费者欢迎,因而十分畅销。2011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同一种产品的经销合同。该合同规定:2012年A公司向B公司提供5万件产品,单价26.5美元,1月底之前交货,货到付款。签约后不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该产品由畅销变为滞销。B公司收到货物后迟迟不付款,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均以货未售出为由拖延付款,并要求将存货退回。A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比较前后两个合同在性质上的不同及其对当事人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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