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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正当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行为有(  )。[2008年真题]

A、甲在向司法机关作证时使用了自己的别名

B、乙禁止自己所收养的子女使用原姓

C、丙的丈夫要求丙改随夫姓

D、丁成年后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E、某著名演员戊给自己起了一个艺名

相关标签: 姓名权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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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确认,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此处的“法律”讲的是禁止性规范,尤其是效力性禁止性规范
    B.《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中的“法律”是指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
    C.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
    D.《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的“第三人利益”应限定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
    A.干涉他人姓名权
    B.盗用他人姓名
    C.假冒他人姓名
    D.乱给他人起绰号
  • 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包括()

    A、应当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姓名

    B、干涉行使姓名权

    C、盗用他人姓名

    D、假冒他人姓名

    E、故意混同他人姓名

  • 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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