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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刘兵与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美味公司在每年的9月15日派车到刘兵的果园收购其所有合格柑桔。今年,刘兵按时做好了供货准备,但是美味公司经其次催促也未来收货,导致柑桔因存放时间过长品质下降,只能减价出售。刘兵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时,美味公司已经分立为美味罐头有限公司和青山贸易有限公司,原公司大部分资产由青山公司承继。则本案的被告应为谁
A.美味罐头有限公司
B.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C.美味罐头有限公司或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D.美味罐头有限公司和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白雪有限公司和阳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白雪有限公司和阳春有限公司,属于派生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