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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县医药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7800元。尹某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1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某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某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尹某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尹某所购药品。同时;因为药品存在有效期不能积压,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药品,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以存入银行的方式予以提存。
提存一个月后,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购买的药品只是约定20天以后提货,而未约定多少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又称自己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批药品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问题:
(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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