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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在南京与一位19周岁的意大利籍商人马克签订了一份某商品进口合同,由该意大利商人供货。合同签订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因故在国际市场上暴涨。该意大利商人如果履行合同按原定价格供货,将给他造成巨大损失。为了不履行合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商人向某进出口公司表示,按照意大利法律,他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因而他们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无效。某进出口公司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意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该公司的损失。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18周岁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该意大利商人不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判令其赔偿因违约给某进出口公司造成的损失。问:(1)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应如何判定?有哪些主张和实例?(P116)(2)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人应否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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