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年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年12月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年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年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 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年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主管国税三分局的处理有哪些不恰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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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每5天预缴一次增值税。2017年3月当期进项税额为4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已经预缴的增值税60万元,则月末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 )。(2017年)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B、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100000
C、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100000
D、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1000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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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B、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C、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D、月度终了,企业只需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当月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8500元,当月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5000元,则2月末该企业应作的会计处理是()。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500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00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5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00D.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5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500 -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5天,2020年3月预缴增值税60万元。月终核算,2020年3月当期进项税额为4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则月末企业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C.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0D.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
财税[2013]112号文件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