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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9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6.5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于当月全部领用加工实木地板。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9.1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0.8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万(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为13%。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6.5+200×9%=2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79.1÷(1+13%)×13%+50.85÷(1+13%)×13%+4.5×280×13%+11.3÷(1+13%)×13%=180.0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额。[2012年真题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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