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
A、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B、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C、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独立承担
D、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独立承担
相关标签: 编辑部 主办单位
相关问题推荐
-
在人工下发模块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查询()
A、地区
B、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C、主办单位名称
D、下发状态
-
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阵地有( )
A、北京大学B、《民报》编辑部C、南京大学D、《新青年》编辑部 -
某双月刊H的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作者S于2002年3月5日投寄《中国神话破解三则》给H编辑部。编辑部审阅后决定采用,未通知S便在6月10日出版的一期上刊出,并在文后加上了“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H编辑部于6月17日把样刊和稿酬寄给S,5天后S寄回了稿酬收据。6月25日,H的一名编辑忽然发现另一家月刊K在刚刚出版的一期上也刊登了S的此文,正文也是用15级宋体字单栏横排,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又有一家半月刊L摘登该文,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 H编辑部认为:S一稿两投,侵犯了H的权益,应将稿酬退回,并自费刊登向H道歉的声明;K编辑部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应承担侵权责任;L编辑部无视H的事先声明而摘编该文,也要承担侵犯文章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S认为:自已是4月10日才把该篇文章投寄K的,这有K的收稿登记作证,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直到8月初听H的编辑说了才知晓;自己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报酬,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 K编辑部认为:S的一稿两投行为侵犯了K的权益,不向其支付稿酬是对的,而且S还应当因此而赔礼道歉;H并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其正文的排式是各种书刊普遍使用的,也不属于其专用的版式,自己并未侵犯H的权益。 L编辑部认为:摘编是合法的,因为H的声明实际上是无效的;摘编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在这一案例中,K()。
A直接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
B由于疏忽而间接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
C完全没有侵犯H的权益
D不侵犯H的出版权,但侵犯了H的版式设计权
E存在对S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