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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查明,坐落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75m2土地的权利人为董某,董某某在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并未得到董某的同意,而是私下办理的。被告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在该宗土地权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董某某作为该宗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利人,并为其颁发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
A.以东铭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B.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责令东铭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许可
C.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D.以东铭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E.作出确认该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判决

相关标签: 批准书   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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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淑婷系A市某高校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教师,其在浏览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网站时发现该分局未发布关于本区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信息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公开申请。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拒绝公开。王淑婷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未主动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公开。A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淑婷不服,于2013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王淑婷提起的诉讼中,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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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王淑婷向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时,该分局可否要求王淑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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