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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木制家具的企业,注册地为某省平安市。2008年3月,甲公司设计了一套样式新颖的家具。2008年6月20日,甲公司携带该家具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室内用品展览会,受到一致好评。

由于该家具极为畅销,许多厂家相继仿制。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决定申请外观专利,并同时注册专用商标。

2008年9月10日,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平安”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乙家具厂提出异议,认为“平安”为该省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可以作为商标。

2008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经过初步审查,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家具已经参加过展览会,不具有新颖性,不可以申请专利。

在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期间,乙家具厂继续生产与甲公司样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平安”商标。甲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

丙木材厂向甲公司提出,愿意购买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2008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部分要点如下:如果甲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甲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丙木材厂在其产品上使用“平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15年;丙木材厂每年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丙木材厂自行保证使用其商标的产品质量;合同签订10日内报公证处备案,合同自备案当日生效。

【问题】

(1)乙家具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家具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公司提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4)甲公司与丙木材厂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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