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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7)到(13)的评论内容,简要分析他们在相关动物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问题上看法的异同,300字左右。(15分)
相关标签: 保护主义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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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真题)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用的原则是( )。
A.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B.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C.以保护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D.以折中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是发达国家,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国家。()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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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根据《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杂种动物不属于该条例的保护对象。《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中,包括赤狼。而最新的基因研究技术发现,一直被认为是纯种物种的赤狼实际可以通过山狗与灰狼的杂交来重新获得它。由于赤狼明显需要保护,所以条例应当修改,使其也保护杂种动物。张大中:您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赤狼确实是山狗与灰狼的杂交种的话,那么,即使现有的赤狼灭绝了,仍然可以通过山狗与灰狼的杂交来重新获得它。以下哪项最可能是张大中的反驳假设的?
A.目前用于鉴别某种动物是否为杂种的技术是可靠的。
B.所有现存杂种动物都是现存纯种动物杂交的后代。
C.山狗与灰狼都是纯种动物。
D.《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条例》执行效果良好。
E.赤狼并不是山狗与灰狼的杂交种。 -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的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 A:保护主义B:属地主义C:属人主义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E: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