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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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