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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高洪霞、郑海本租借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并找来被告人李惠清做舞厅经理。l998年3月舞厅营业后,高、郑先后招募,纠集了l5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为了控制卖淫女,由高洪霞,李惠清安排她们统一吃住,并多次开会向她们宣布纪律规定。高洪霞,李惠清还亲自安排,鲁某、曹某、武某、钱某用本人或他人的身份证到位于舞厅楼下的淀山湖镇迎宾馆开房间900余次,安排女青年到客房内卖淫数百次。鲁某、曹某、武某、钱某明知女青年“出台”是卖淫,仍按照郑海本的安排向卖淫的女青年收取“台费”。
问:以上几个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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