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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A2型题]男性,1岁,因发育落后来诊。查体:皮肤细嫩。眼距宽、鼻梁扁平、舌常伸出口外,小拇指向内侧弯曲,通贯掌。为确诊需首选的检查是()
A.骨龄
B.染色体
C.甲状腺功能
D.尿氨基酸
E.智商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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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拇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 金波是中国当代著名儿童诗人,他在儿童诗的体式上进行了新的尝试,写成了()。

    A、小拇指童话诗

    B、校园朗诵诗

    C、少年哲理诗

    D、少儿十四行诗

  • 被告人甲系外地至毛家村的打工人员。2008年9月24日19时许,甲行至毛家村粮库附近,看到外出补课的被害人乙(殁年11岁),误认为乙是一个女孩而欲实施强奸,即尾随被害人走到一树林附近,将被害人拉到树林中,在将被害人裤子脱至膝盖处后发现被害人是男孩,此时恰有接站车从附近经过,被害人便呼救反抗,并将甲面部抓伤。甲恐罪行败露,便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2010年3月7日,甲在一旅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经一审、二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母亲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8年9月25日凌晨2时30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母亲报案称,其子于9月24日晚7时外出补课未归,25日凌晨1时许发现被人杀死在粮库西侧的一片树林里。  2.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5日提供):2008年9月24日晚7时20分,其到孩子奶奶家,孩子奶奶告诉她孩子吃完晚饭到南面的林老师家补课去了,其在婆婆家看完天气预报后,便到林老师家找孩子,林老师告诉她孩子没来补课。其就又返回孩子奶奶家。到了晚上9点10分,其就去学校找,在校外没有听到学生上课的声音,便在铁道东的电焊部门口等孩子,未等到。其就又去学校找,跟学校老师讲明情况后,其到孩子座位上发现孩子平时补课的数学书和英语书不在,就想孩子没来学校。其和学校老师、校长一起到学校外找儿子。当找到粮库西面的土房子厕所处,在厕所南的树林里,发现儿子在树林里的一棵树下躺着。其看见儿子面朝上,头东脚西的平躺着,脚正好对着一颗树,其上去拦腰把他抱起来,他软得没站起来还把她压得躺倒了。其抱着他坐起来,发现他的手、胳膊、腿都是硬的。她摸摸儿子的头部,发现头部没有伤,又摸胸部、背部,发现都是好的。其又往下摸,发现儿子的裤子担在胯上,其又顺手往前摸,发现生殖器都是好的。当时儿子上身的衣服全部往上卷,露出肚皮了,下身的衣服,其中裤衩和线裤已经脱到胯下了。外裤比秋裤、线裤高一点儿,屁股和肚皮在外露着,生殖器在秋裤和线裤里边了。当时,其看见儿子的脖子有被人掐伤黑青的,左下巴有一道指甲划痕伤,脖子的右边有无名指和小拇指掐时留下的划痕。这时,其发现儿子已经死了。不知谁给朝阳医院的院长打的电话,一会儿院长就来了,一抓张宇航的脉告诉她,张宇航没脉了,人已经死亡了。另证实儿子胆子很小,平时不和别人打架,很听话,身高160cm,有110多斤,很胖。其抱起儿子的时候,看见他身边放了一本书。其还证实,儿子在案发当天晚上补课时戴一副近视镜,镜框是蓝的,细架子,镜片是白色的数字镜。案发当晚找到儿子时,儿子没戴眼镜,眼镜在左手方向一尺多远的石头堆旁放着。  3.被害人的爷爷以及学校老师石某、校长杨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晚7时许,被害人爷爷将外出补课的孙子送到粮库西墙下的路上返回。25日凌晨1时许几人一同在粮库大门对面树林里发现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爷爷还证实案发当天从早上开始下雨,一直到下午4点钟左右雨停,全天都是阴天。  4.医院院长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接电话后来到现场检查被害人,发现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轻度尸僵,确认已死亡。并看到被害人腹部、臀部外露,颈部有皮下瘀斑,尸体左侧有一本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1)被害人被害现场为变动现场。被害人尸体在树地中躺卧处东北47m处为粮库西大门,北27m处为厕所,西32m为铁路道轨,南96m处为火车站北侧第一个铁路桥。尸体躺卧的树地较周围地面低,尸体躺卧于树地东北端树木间,尸体上覆盖有一块半黄半蓝布(该布系被害人爷爷在发现尸体后所盖)。尸体左手下压有一本书,书皮上印有“英语七年级上册”等字样,书皮外包有一外皮,向下撕破(已提取)。尸体右手西南处地面上有一枝表皮以蓝图案为主的蓝油笔(已提取)。在尸体东北侧6.5m处斜坡上无杂草泥泞地面上有一枚由东向西斜向残缺下滑足迹,该足迹有后跟,无花纹(已提取)。该足迹南19cm处有一枚同方向行走的右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足迹西45cm处有一枚左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左、右脚足迹与尸体足迹花纹相同。两种足迹至下面有草的地面上消失。  6.现场提取足迹经送检验,鉴定人认为已无鉴定价值。  7.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颈部左重右轻的皮下淤血并伴有条状、点状擦伤,其损伤特点符合扼颈窒息的作案手法;出血多,生活反应显著,为生前伤。胃充盈,胃内容约有500ml,食物颗粒可分辨,有面块菜叶等。十二指肠和空肠内未见食物推进  8.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左、右手指甲内的2份提取物是被害人本人所留。  9.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甲系在他家打工人员,2008年9月24日中午甲在其家中吃完饭便不辞而别。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下午下着雨,在其三舅家打工的被告人甲喝醉了,裤腿湿的,来到其门市部买了两瓶啤酒喝完后离开。当时甲脸上没有伤痕。  10.证人郭某(2008年9月25日提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7月17日辨认)证实,其家住在铁道附近,2008年9月24日下午6点来钟,被告人甲曾到过其家要水喝。  11.附近火车站证明及证人窦某、叶某(系出租车司机,案发第二天提供)的证言证实,77次客车离开火车站的时间是19:01。窦、叶二人分别驾驶白色和银灰色的微型面包车于案发当晚去火车站接站,往返都路过粮库门前。窦某返回到粮库门前大约是19时10分左右,叶某先走一会儿,返回时他们均开着车灯,他们在粮库门前或者两边没有看到人。  12.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两份证言均系2008年9月29日提供)证实,2008年9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曾来找刘某要过工钱,当时脸部正面左侧或右侧有一条长约2公分的竖形划痕(刚划破出血),伤口是新鲜的,没有结痂。  13.被告人甲被抓获后即供认自己的罪行,其供述称:2008年阴历八月十五的前十天左右,下午约7点钟左右,77次火车(客车)快过来时,其正在铁道上从北往南走,这时看见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送到粮库的西墙下,这个大人就回去了,这个小孩顺粮库的西墙往南走,走到粮库西墙外的树坑附近时,其从铁道上跑下去抓住这个小孩,用右手掐住这个小孩的脖子,左手搂住小孩的脖子,往树坑下拉,一直拉到树坑里。当时其认为这个小孩是女孩,想把他拉到树坑里强奸他。其用手摸他的胸部并准备往下摸时,这个小孩说“我是男娃子,你不要耍我了”。其当时不相信,就一手抓住他,一手把他的裤子往下脱,其把裤子脱到胯下一点,用手一摸下身发现他是个男孩,这时正好过来一辆接站车,这个小孩就反抗,并喊救命。其当时很害怕,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他面朝上,其骑在他身上,先是一手握着他的嘴,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就用双手掐住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掐住他的脖子直至他不动为止,其认为他死了,就跑了。当时小孩是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地上。这个小孩当时穿着一条浅色的运动裤,像是校服类的裤子,上衣没看清是什么颜色,但上衣是敞开的。这个小孩戴一副近视眼镜,手里抱着一沓书本,脚上穿着一双浅色的运动鞋。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他抱着的书本就掉在地上了。其将小孩按倒在地上时,小孩戴的眼镜就掉在地上了。当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其当时穿的秋衣正好掀起,这个小孩就把他胸部抓了一把,把他的鼻梁上也抓了一道。胸部被抓破了,鼻梁上第二天有点痛,估计被抓破了。这个小孩大约16岁左右,身高1米6左右,皮肤很白净,体态中等。其记得案发那天正好是星期天(经核查2006年9月24日是星期天)。请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及刑事证据规定,分析本案能否核准被告人甲死亡。
  • 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作答时,不得使用本人姓名,答题中凡出现本人姓名者作违纪处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留在桌上,在考生座次表对应准考证号、姓名栏内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回顾多年前集中爆发的严重医患纠纷事件,2009年的6月似乎是医生的“劫难月”。当月,全国各地见诸报道的暴力医闹事件,其发生之频繁、性质之恶劣,令闻者无不愕然。
    6月1日:河南武陟县妇幼保健院
    一名孕妇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由于抢救不及时,不幸身亡。院长杨更林被死者家属强迫披麻戴孝,在亡者灵前磕头哭丧,直到被打得倒地不起。
    6月8日: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一个被确诊为喉癌近两年的19岁女孩,在该医院突然跳楼身亡。死者家属率众要求补偿不成,将院长打致肋骨多处骨折。
    6月11日:武汉市江夏区疾控中心
    当班护士朱雪英颈部被人砍伤,抢救无效身亡。疑凶称,两个月前朱雪英给他注射的狂犬疫苗是“毒血”,致使他肚子疼。
    6月16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因患者要求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医院诊断不符,医院拒绝出具假证明,患者母亲将一女医生连刺五刀。
    6月21日:福建南平市第一医院
    患者杨俊斌在该医院医治后死亡,其家属组织大批人围攻医院、挟持医生,并将一名医生捅伤。最后却是由医院“补助”死者家属21万,同意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6月27日:福建三明市第一医院
    一名患儿在该医院死亡,患儿父亲率众扣押当班的医生,该医生无奈从医院的五楼跳到四楼的空调外挂机上,然后再跳到三楼的平台得以脱身。
    6起医闹事件共造成近20名医务人员伤亡,这年的6月因此被称为医生的“黑色6月”。
    虽然近年来医闹事件的发生不像当初那么频繁,但作为医患关系矛盾爆发的火山口,只要医患关系没有真正解决,“医闹火山”爆发的问题,就始终会严肃地摆在公众面前。
    2.当了两年多的“医闹”后,河南省郑州的张某决定金盆洗手。他曾有过如下的自述:
    两年前,我右手小拇指骨折了,可乡卫生院的大夫把我的小拇指接坏了,导致小拇指不能弯曲,我只好自认倒霉。2006年10月,我遇上了同乡老李。老李跟我的遭遇相似,也遇上了医疗事故,可他组织了一大堆的亲戚朋友,堵了医院两次门,结果拿到了1万元赔偿金。那是我第一次知道当“医闹”可以索赔。不久后的一天,老李找到我,让我帮别人“闹医”,一天给100元钱,如果介绍其他人入伙,还可挣到10元的中介费。从那时起,我开始了“职业医闹”生涯。我们的方法其实就几种,一般就是围攻医院、堵塞医院大门、殴打医务人员、打横幅喊冤、将尸体停放在医院等。
    有时我也在想,家属方面为什么偏爱找我们去医院闹闹而不愿意上法院呢?死者家属往往特别排斥医疗事故鉴定,比如,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不能接受尸体被破坏,拒绝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只希望医院能够给一定数量的钱来平衡心理。而医院则坚决要求照章办事,或者鉴定,或者起诉,否则“一分钱也不给”。在我看来,如今的医院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透支患者对医生的崇敬和信任,偏离了自己的职业宗旨。个别医院还把患者的病痛当成敛财良机,利用自身优势,加重患者的负担和痛苦。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听说过太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医疗鉴定”,同一事件不同鉴定结果相互打架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谁都知道,医疗部门与鉴定部门的关系形同鱼水。对于普通百姓,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通过事故鉴定进而诉讼索赔的过程太漫长、成本太高、希望太渺茫,他们打不起官司。在他们的眼里,律师和法庭远不如找上门来的职业“医闹”靠得住、来得快。
    谈及为什么决定痛改前非,他说,因为自己的父亲得了一场大病,急需动手术,但医生建议转院,理由是曾经接诊过一例相同的病例,但手术后被患者雇来的“医闹”折腾得够呛,最终医院赔钱,主刀医生和麻醉师被罚,所以害怕再被“闹医”,不敢做手术了。自己从事的“职业”竟间接让父亲遭受了痛苦,张某深受触动,决定从此不再参与“闹医”。
    为何有患者家属宁愿雇人“医闹”,也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某医院一死亡患者的母亲称:“我们农村人不懂怎么告,别人说了,找个律师告完,就算医院赔了钱也让律师要了。”该院院长吴某说,医院多次和家属接触,建议他们去做医疗鉴定,甚至可以把医院告上法庭,可每次商讨后几个至亲的亲人都不敢拍板,总说要跟家人商量,商量结果就是“不懂告、没时间、没精力、没钱”,连医院说愿意拿出5000元给家属作为生活和请律师的费用,家属都不肯接受。
    3.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已处于多元化状态。
    当发生医患纠纷后,如果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没有给患者造成过大伤害,或者事故责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或者医患双方比较理智,能较好、较客观地对待医疗事故及争议,则经双方友好、冷静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这是最好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但是,更多的是这样的例子:一位律师曾接手过一个医疗事故维权案,考虑到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注意收集证据,目前取证困难,与医院对簿公堂的话,胜算的把握不大,而院方确实有一定过错,给病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因此他想为病人申请调解。但医院相关负责人均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律师授意病人家属组织亲戚及乡亲三四十人到医院静坐,结果医院负责人迅速出面,并答应了患者家属的绝大多数合理要求。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患纠纷后必先经医疗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诉讼,这就使行政调解成为医患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医院出现医疗纠纷后,卫生局等部门可以尽早掌握情况,对医院起到监督敦促的效果,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调解时需要卫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其成员大多来自当地医疗机构,那么负责鉴定的专家组与医方的关系显然非常紧密。大家都是同行,今天我给你鉴定,保不齐明天就得你帮我鉴定,我给你方便,自然你也会给我方便,都是自己人,何必较这个真儿,如此也就容易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这样的鉴定体制,也难免让患者及其家属心存疑虑。
    经行政调解,医患双方还是不服,就只能由法律来解决问题了,会有一方提出诉讼。法律的显著特点就是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打官司是要花费不菲钱财的,而且走完法律程序,也是要花时间等的。大庆市直属机关电梯工陈桂芹在大庆油田总医院接受开颅手术时,因手术室中途停电半小时,导致其成了准植物人。9年后,当时手术中的医生都出面作证,这起医疗事故情节明了,但6年过去了,医患双方在反复上诉中仍没等来最终判决。人们渐渐发现,这一文明的武器,其实很多人并不一定能承受。
    4.有研究发现,在2000年至2006年全国各地的100起医患纠纷中,几乎都存在患方向医方发起的暴力行为,其中99例为患方的单方面暴力。而医方的姿态多为回避、忍受,力求避免与患方发生正面冲突和暴力对抗。
    一名内科住院部的临床医生对记者说,在医患冲突出现的时候,院方只有责任向患者指明道路——患者家属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才是最恰当的,至于患者家属要怎么做,院方是管不了的。如果闹得超过了法律、人情、社会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那也应该由相关部门出面,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置。但警方甚至政府部门的出面,并不像医院希望的那样。在大多数医闹事件中,人们明显感到医院甚至政府部门的无力,福建南平的医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大批警察来到南平市第一医院,却始终只是“待命”,“维持秩序”。在警察“待命”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只有自己冲进去救被围困的医生,而后在冲突中一名医生身中6刀,10余名医生、护士不同程度被砍伤。最后,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责成医院赔款21万元,不追究双方任何责任。这一事件的反向激励效应不言而喻。
    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表态要坚决打击“医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群体性事件就像悬在所有地方政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地方政府在处理医闹事件时总会束手束脚,有时候甚至不惜牺牲医院利益,唯求尽快平息事态。如是,医闹事件非但未见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种种羁绊之下,医方节节退让,“医闹”频频得手。这种逻辑的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起而效仿“医闹”,而不是去走合法途径维权。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更是从中看到商机,挑拨医患矛盾,无理也要闹三分,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医闹事件中,患方往往被归为弱势一方,闹事者也往
  • 发球前持球手应用哪几根手指持球?

    A.食指、中指和无名指

    B.拇指、食指和中指

    C.中指、无名指和小拇指

    D.所有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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