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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点

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最本质的争论点就在于()

A.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

B.分科与综合

C.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

D.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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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与____\_的主次地位问题是叙事理论史上的争论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叙事作品中人物自身的二重性特点,即____\_和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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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12日播放的NHK节目中再次表示,欲在2021年9月底届满的自民党总裁任内实现修改《宪法》。他强调称:“希望在自己手中实现修宪的想法毫不动摇。”关于以修宪为争论点的众院解散,他表示“目前完全没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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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杰索普把当代国家的新论题概括为()

A.国家身份的历史可变性

B.国家所具有的相对实力或者弱点

C.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或地区化时代所具有的未来

D.有关规模、空间、领土权以及国家的争论点

E.各种治理理论和机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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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元论和多元论,下列正确的解释是()。

A、一元论强调资方的管理权威,要求雇员忠诚与企业的价值观

B、一元论争论点在于组织内部利益群体间的任何形式的冲突或争议,都被看作会对组织产生本质性的危害,管理方的决策和意志绝不能质疑和挑战

C、多元论承认冲突,甚至认为在工作场所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认为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存在不同利益和信念的群体

D、多元论认为组织必须要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寻求持续的妥协,组织面对的是“一个关系复杂、紧张,必须对不同要求和主张进行控制的联合体”

E、高层管理着倾向于一元论,低层管理者倾向于多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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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26分)

材料:

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2亿元人民币。近1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请执行。

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3元多,如抛售可得9000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ZX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

此后1年多时间,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了4000多万股,股值上涨到7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司”)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纠纷案,标的约2000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1500余万元债权。同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入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债权人股”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但对于执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

问题:

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

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本题26分)

【参考答案一】

1.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措施,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的做法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的体现,显示了能动司法的巨大力量。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由之路。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能动司法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途径。执法为民要求以人为本,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首要的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能动司法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强调法律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不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能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新水平,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公正和高效。

2.法院的做法是能动司法的体现。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

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是服务型司法,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第二,是主动型司法,即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第三,是高效型司法,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能动司法并不否定或改变司法中立性、司法被动性的本质属性,也不违背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能动司法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即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权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作用,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张司法权或侵犯个人权利。

实践中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意思自治等原则的关系。能动不是盲动,司法能动不能恣意妄为;司法权不能无限膨胀,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应该有其坚守的边界和分际,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法定的职能,制定相关的措施。

但是也要看到,能动司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动司法的规范化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任务。既要加强理论研究,也要在实践中兴利除弊,使能动司法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当代中国司法的特点、要求和原则;部门法原则

【详解】

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引发了理论界有关我国能动司法的热烈讨论,主要涉及什么是能动司法,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和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什么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能动司法有无理论和实践基础等话题。本题中法院案件执行的做法具有鲜明的能动司法特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的争论点在于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的冲突,即能动司法是否违背了司法中立、司法被动等基本司法规律;以及能动司法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即能动司法是否涉嫌公权闯入私域,侵犯意思自治、权利平等等原则。

【参考答案二】

1.在案件执行中,应该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社会对法律的基础和决定作用。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我国的社会环境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作为司法执行机关,要善于发现新的问题,寻找新的解决方法;社会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司法执行理念和方法的转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2)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反作用。最高法院的意见,要求我们不断转变自己的执法理念和方式,从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案例中,法院采取了灵活执行措施是在新的社会情况下,积极探索既实现执行人的诉讼要求,又有利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的有益尝试,这是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正面作用。但是法官主动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的做法,也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说明了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负面作用。

2.在材料中,执行法官李某在当事人同意后在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偿还债务,张法官采用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盘活资产等灵活执行措施引发了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的法律难题。我们认为,国家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可能产生执行权力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最后导致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执行法官的行为在符合社会效果的同时注意法律效果,防止国家权力突破合法和合理的边界,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即要达到法律效果。对于国家权力的主体而言,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和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因此,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律的效果。结合材料,由于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是重中之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行为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其次,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即要达到社会效果。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本材料,由于李法官和张法官的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具有正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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