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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评测

请教:2005年软件评测师上午试卷第1大题第12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问题1【我提交的答案】:B【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问题2【我提交的答案】:B【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答案分析:

这道题怎么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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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2009年软件评测师下午试卷第1大题第3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我提交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问题1,不理解,我做出的答案是

1、A

2、AB

3、AC

4、AD

5、ABC

6、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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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2014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总报告》。报告显示,评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网站中,超过93%的网站存在各种危险等级安全漏洞;显示出我国政府网站()不容乐观。

A、防护形势

B、杀毒形势

C、保护措施

D、安全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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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2月3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2014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总报告》。报告显示,评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网站中,超过93%的网站存在各种危险等级安全漏洞;显示出我国政府网站()不容乐观。

A防护形势

B杀毒形势

C保护措施

D安全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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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电,日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了《第十七届部委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关于此《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于2018年4月正式启动

B、设立了信息发布等7个一级指标

C、为期一年,历经三轮数据采集

D、互动交流效果、智能化水平和多渠道拓展仍是建设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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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2009年上半年《软件评测师》上午试题(参考答案版)第1大题第2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 (3) 是指按内容访问的存储器。

(3)

A. 虚拟存储器             

B. 相联存储器   

C. 高速缓存(Cache)         

D. 随机访问存储器

【我提交的答案】: D【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答案分析:

随机访问存储器是按什么访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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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评测发展越来越快,测试与质量保证体系的融合也是当下的热门,其中以下有关的说法有误的是()
A.测试是软件质量的保证。
B.质量保证体系是宏观层面的机制和流程,测试是具体实践的技术关键。
C.软件测试关注具体的研发活动,质量保证关注研发产物。
D.软件测试技术必须和质量体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软件质量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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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评测发展中有关测试工具和自动化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有误的是()。
A.测试工具的不断完善和测试工作的自动化是测试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B.测试工具与开发工具发展不会有任何交叉
C.如何提供高效和有效的测试,是未来一直要面临和攻克的重要问题之一
D.无论自动化测试如何发展,都离不开以人为本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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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述】

   ●网络杀毒软件厂商已经开始使用数据库技术和LDAP技术进行策略日志存储和用户管理,这里LDAP指的是(43)。

(43)

A.轻量目录访问协议              

B.本地目录访问协议

C.轻量数据访问协议              

D.本地数据访问协议

【我提交的答案】:C【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请教:2010年下半年软考软件评测师-上午试题(标准参考答案版)第1大题第43小题如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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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①~④是关于软件评测师工作原则的描述,正确的判断是(38)。

①对于开发人员提交的程序必须进行完全的测试,以确保程序的质量。

②必须合理安排测试任务,做好周密的测试计划,平均分配软件各个模块的测试时间。

③在测试之前需要与开发人员进行详细的交流,明确开发人员的程序设计思路,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软件测试工作,最大程度地发现程序中与其设计思路不一致的错误。

④要对自己发现的问题负责,确保每—个问题都能被开发人员理解和修改。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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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公司在招聘软件评测师时,应聘者甲向公司做如下保证:

①经过自己测试的软件今后不会再出现问题;

②在工作中对所有程序员一视同仁,不会因为在某个程序员编写的程序中发现的问题多,就重点审查该程序,以免不利于团结;

③承诺不需要其他人员,自己就可以独立进行测试工作;

④发扬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不把所有问题都找出来,决不罢休;

你认为应聘者甲的保证(43)。

A.①、④是正确的

B.②足正确的

C.都是正确的

D.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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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评测机构A承接了公司B开发的ERP软件的测试工作,负责该项目的软件评测师甲,为了提高自己在ERP方

某评测机构A承接了公司B开发的ERP软件的测试工作,负责该项目的软件评测师甲,为了提高自己在ERP方面的知识,向A机构的负责人提出要到开发ERP软件的公司D做兼职开发工作的请求。当测试工作正在进行时,B公司为了申报某科技奖项,希望A机构能先出具一个证明其软件质量优秀的测试报告,并且口头承诺测试会继续进行,并且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会得到改正。如果你是机构A的负责人,对于评测师甲的请求,你将(38)。对于B公司提出的要求,甲乙分别给出了如下的建议:甲认为可以出质量优秀报告,但是需要B公司出具改正所有测试问题的书面承诺书和自己的QA部门认可;乙认为由于测试还没有结束,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改正,因此不能出质量优秀的报告,但可以根据已经测试过的模块的情况,出具一个质量基本合格的报告。对于以上建议你认为(39)。测试结束后,评测师乙提出要保留B公司的被测软件的样品。对于评测师乙的要求你认为(40)。

A.不批准甲的请求

B.批准甲的请求,但是要求甲不能透露B公司的信息

C.不批准甲的请求,但是建议甲可以到B公司做兼职开发工作

D.批准甲的请求,并要求甲尽陕提高自己在ERP方面的知识,为公司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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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2009年上半年《软件评测师》上午试题(参考答案版)第1大题第38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以下关于软件测试分类定义的叙述,不正确的是(42)。

(42)

A.软件测试可分为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确认测试、系统测试、验收测试

B.确认测试是在模块测试完成的基础上,将所有的程序模块进行组合并验证其是否满足用户需求的过程

C.软件测试可分为白盒测试和黑盒测试

D.系统测试是将被测软件作为整个基于计算机系统的一个元素,与计算机硬件、外设、某些支持软件、数据和人员等其他系统元素结合在一起进行测试的过程

【我提交的答案】:D【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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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评测机构A承接了公司B开发的ERP软件的测试工作,负责该项目的软件评测师甲,为了提高自己在ERP方面的知识,向A机构的负责人提出要到开发ERP软件的公司D做兼职开发工作的请求。当测试工作正在进行时,B公司为了申报某科技奖项,希望A机构能先出具一个证明其软件质量优秀的测试报告,并且口头承诺测试会继续进行,并且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会得到改正。如果你是机构A的负责人,对于评测师甲的请求,你将(38)。对于B公司提出的要求,甲乙分别给出了如下的建议:甲认为可以出质量优秀报告,但是需要B公司出具改正所有测试问题的书面承诺书和自己的QA部门认可;乙认为由于测试还没有结束,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改正,因此不能出质量优秀的报告,但可以根据已经测试过的模块的情况,出具一个质量基本合格的报告。对于以上建议你认为(39)。测试结束后,评测师乙提出要保留B公司的被测软件的样品。对于评测师乙的要求你认为(40)。

A.不批准甲的请求

B.批准甲的请求,但是要求甲不能透露B公司的信息

C.不批准甲的请求,但是建议甲可以到B公司做兼职开发工作

D.批准甲的请求,并要求甲尽陕提高自己在ERP方面的知识,为公司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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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给定资料】  1.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2.《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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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给定资料】  1.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2.《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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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给定资料】  资料1  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资料2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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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定资料

1.近年来,诈骗犯罪尤其是远程操控的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不断加剧,被骗事主往往承受着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钱财的犯罪形式。据公安部门统计,2008年,仅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省、市,因电信诈骗被骗的钱款就超过6亿元。2009年以来,北京电信诈骗案件已达8700多起,涉案金额2.7亿元,其中最大单笔lO00万元。电信诈骗严重干扰了百姓的生活,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害。

2.2010年1月12日l0时53分,张店某单位曲先生在家中接到号码OOOl开头的一男子打来的电话,该男子称曲先生家庭电话欠话费1387元。随后又一自称电信局的女子打来电话称,曲先生家庭电话不欠费,但用曲的名字登记的高青县某号码的电话欠费,并准确说出曲的身份证号码,称其信息泄密了。连续两个电话令曲先生慌了神,他赶紧拨打114查询,并按对方来电显示回拨核查,发现该电话果然是某市公安局总机,曲先生遂信以为真。

电话中,“电信工作人员”告知曲先生到高青县报案或电话报案,并称可将其电话转接到公安局。电话转接后自称是民警的男子张军与曲先生通话,告知曲某涉嫌价值132万元的诈骗案,让曲某配合调查并保密,并告诉曲某与金融中心王强联系。曲先生按照此人提供的金融中心王强的电话号码拨过去后,王强叫曲先生拿着家中的银行卡到自动柜员机处进行转账操作,将其账内资金转入公安账户后再返还。曲先生与妻子到张店共青团西路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西七路支行自动取款机,按王强要求将66798元现金转入户名为李辉的银行卡内,后钱被提走。

无独有偶,就在曲先生受骗的当天,张店某银行工作人员罗女士也遭遇了同样的骗局。l月12日早8时许,罗女士在家中接到一自称是网通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子的电话,称罗在武汉办了一个电话号码,该电话已欠费2469元,并称电话费都是从一个工商银行卡内扣的,现在卡上没钱了,要求其将所欠话费交上,否则便向法院起诉。

罗女士感到非常意外,称未办理该号码及银行卡,网通公司女子称罗的信息被泄密了,建议罗向公安局报案,并将电话转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公安局接电话的是一自称张勇的男性,告诉罗原来交话费的银行卡涉嫌洗黑钱,且持卡人已抓住,并称银行卡是罗卖给他的。后又将电话转到一个叫胡国洪的科长那儿,胡某要求罗女对此事保密,并要求罗女士将存款打到他指定的工商银行卡上。

1月12日ll时许,罗女士将家中所有存款汇到对方账号上,并给姓胡的打电话,对方称罗的资金没问题,并让罗再汇3万元的保证金后退钱。罗意识到被骗后报案。

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该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均是通过互联网购买被害人详细信息,姓名、通话记录等都在其中。

2009年1月至ll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诈骗案件285件456人,其中电话诈骗案件26件82人,占诈骗案件的9%。检察官表示,电话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名堂越来越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有5种骗术值得警惕。

第一招,“惊喜式”:以电视购物、售后回访等名义,以答谢客户、好礼相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38.5%,是电话诈骗最主要的形式。嫌疑人通过假冒的身份进行所谓的“电话购物”,以极优惠的价格推销商品,并用伪造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而后再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发送杂物的方式骗取消费者钱财。

第二招,“荣誉式”:以宣传业绩、给予荣誉、发表作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9.2%。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多为需要提升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或者在某一领域有一定成绩的成功人士。

第三招,“权威式”:冒充政府领导、专业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l5.3%。

第四招,“中奖式”:谎称中奖、免费赠送实施诈骗,此类案件有3件6人,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1.5%。

第五招,欠费停机:犯罪嫌疑人冒充电话局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家中的电话,谎称事主家中电话欠费,主动将被害人电话转接给自称的公安局,让事主进行核实。假冒的警察称事主个人信息泄露,银行账号已被不法分子用来犯罪,如洗黑钱、涉嫌诈骗等,要求事主及时进行转账保护。而假冒的银行经理就会要求被害人把自己名下的所有存款,在ATM机上根据其指令转到两个或三个以上的银行卡账号上,实施诈骗。

4.信息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个人信息外泄却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我国尚无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商务人士信息的现象。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

在互联网上,记者很容易就搜索到了多个出售“唐山车主名录、唐山老板电话、唐山股民资料”的页面,并与其中一位销售者取得了联系,对方称自己手中有8万4千条“唐山股民信息”,以每条0.1元的价格出售。记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对方便给记者发来了几条信息,股民的姓名、性别、地址、开户日期、联系电话一应俱全,记者随机拨打了其中一位韩先生的电话,经核对后信息的真实性达到了100%。韩先生说,自已经常接到一些私募基金代客理财的电话,却不知道是个人信息外泄的缘故。

当记者询问资料销售者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时,对方回答说:“这个保密,我们有自己的渠道。”依照有关规定,金融、电信、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但唐山市某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只需支付l000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公司就可以搞到任一电话号码最近三个月的通话记录。而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出于互利互惠,将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转移给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在业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同样不容乐观。2010年3月15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报告》显示,大部分网站没有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

保护条文。在一些招聘网站,只要注册一个公司账户,登录后就可看到大量求职者投递的简历,姓名、专业、电话、邮箱、个人经历、兴趣爱好等一应俱全,个别网站甚至无需任何身份验证,便可随意浏览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一旦遭恶意使用,不仅安宁生活被扰乱,甚至危害到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再次引发关注。

5.“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蔓延,特别是近两年,电信诈骗日益突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黄祖跃表示,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蔓延性较大、发展迅速,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四大特点:

据黄祖跃介绍,近年来,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从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群发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网络上卖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已成为一种高智慧型诈骗。诈骗借口从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骗术翻新的频率很快,有时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现在最突出的是“你猜猜我是谁”和直接汇款诈骗。

“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购买手机、开账户、拨打电话、转账等分工很细,都有专人负责,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黄祖跃说。

此外,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从境外发布短信骗国内的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6.近日,北京警方破获首起以红十字会名义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警方提醒,2010年一季度共破获电信诈骗1686起,其中网络交易、电话欠费、电话或网络冒充熟人等诈骗案增加。

2010年4月23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到,由于汶川地震后曾发现有冒充红十字会实施诈骗的案件发生,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警方便开始密切关注此类案件。

4月16日,东城公安分局接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案称,有人冒用该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实施诈骗。

警方发现,不法分子在一些网站上张贴仿冒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但提供的银行账户却是个人账户,已有数笔几百元的捐款入账。

4月21日零时许,在海南省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北京警方在儋州市某歌舞厅内将贩卖银行卡的谢某、负责发布虚假信息和取款的谭某、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用银行卡3张。

这是北京警方破获的首起冒充红十字会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

另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侵财案件支队支队长胡国强介绍,一季度北京警方共破获电信诈骗类案件16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3名。

7.中国信息经济领域正在刮起一阵“旋风”,一些老百姓“防不胜防”的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将被刮走。2009年6月14日消息,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部署,即日起到10月底展开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雷厉风行、反应迅速、直击要害,是这股“旋风”的最大特点,直接吹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地带。尤其是公安部对电信诈骗犯罪领域的“严打”,切中了近期信息经济领域诈骗犯罪的多发地带,在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被整治的同时,公正、安全、开放的信息消费环境将会被重新塑造。

据公安部部长助理黄明介绍,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态势,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

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活动的蔓延非常迅速,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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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定资料

1.近年来,诈骗犯罪尤其是远程操控的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不断加剧,被骗事主往往承受着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钱财的犯罪形式。据公安部门统计,2008年,仅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省、市,因电信诈骗被骗的钱款就超过6亿元。2009年以来,北京电信诈骗案件已达8700多起,涉案金额2.7亿元,其中最大单笔lO00万元。电信诈骗严重干扰了百姓的生活,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害。

2.2010年1月12日l0时53分,张店某单位曲先生在家中接到号码OOOl开头的一男子打来的电话,该男子称曲先生家庭电话欠话费1387元。随后又一自称电信局的女子打来电话称,曲先生家庭电话不欠费,但用曲的名字登记的高青县某号码的电话欠费,并准确说出曲的身份证号码,称其信息泄密了。连续两个电话令曲先生慌了神,他赶紧拨打114查询,并按对方来电显示回拨核查,发现该电话果然是某市公安局总机,曲先生遂信以为真。

电话中,“电信工作人员”告知曲先生到高青县报案或电话报案,并称可将其电话转接到公安局。电话转接后自称是民警的男子张军与曲先生通话,告知曲某涉嫌价值132万元的诈骗案,让曲某配合调查并保密,并告诉曲某与金融中心王强联系。曲先生按照此人提供的金融中心王强的电话号码拨过去后,王强叫曲先生拿着家中的银行卡到自动柜员机处进行转账操作,将其账内资金转入公安账户后再返还。曲先生与妻子到张店共青团西路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西七路支行自动取款机,按王强要求将66798元现金转入户名为李辉的银行卡内,后钱被提走。

无独有偶,就在曲先生受骗的当天,张店某银行工作人员罗女士也遭遇了同样的骗局。l月12日早8时许,罗女士在家中接到一自称是网通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子的电话,称罗在武汉办了一个电话号码,该电话已欠费2469元,并称电话费都是从一个工商银行卡内扣的,现在卡上没钱了,要求其将所欠话费交上,否则便向法院起诉。

罗女士感到非常意外,称未办理该号码及银行卡,网通公司女子称罗的信息被泄密了,建议罗向公安局报案,并将电话转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公安局接电话的是一自称张勇的男性,告诉罗原来交话费的银行卡涉嫌洗黑钱,且持卡人已抓住,并称银行卡是罗卖给他的。后又将电话转到一个叫胡国洪的科长那儿,胡某要求罗女对此事保密,并要求罗女士将存款打到他指定的工商银行卡上。

1月12日ll时许,罗女士将家中所有存款汇到对方账号上,并给姓胡的打电话,对方称罗的资金没问题,并让罗再汇3万元的保证金后退钱。罗意识到被骗后报案。

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该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均是通过互联网购买被害人详细信息,姓名、通话记录等都在其中。

2009年1月至ll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诈骗案件285件456人,其中电话诈骗案件26件82人,占诈骗案件的9%。检察官表示,电话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名堂越来越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电话诈骗案件中,有5种骗术值得警惕。

第一招,“惊喜式”:以电视购物、售后回访等名义,以答谢客户、好礼相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38.5%,是电话诈骗最主要的形式。嫌疑人通过假冒的身份进行所谓的“电话购物”,以极优惠的价格推销商品,并用伪造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而后再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发送杂物的方式骗取消费者钱财。

第二招,“荣誉式”:以宣传业绩、给予荣誉、发表作品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9.2%。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多为需要提升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或者在某一领域有一定成绩的成功人士。

第三招,“权威式”:冒充政府领导、专业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占电话诈骗案件的l5.3%。

第四招,“中奖式”:谎称中奖、免费赠送实施诈骗,此类案件有3件6人,占电话诈骗案件的11.5%。

第五招,欠费停机:犯罪嫌疑人冒充电话局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家中的电话,谎称事主家中电话欠费,主动将被害人电话转接给自称的公安局,让事主进行核实。假冒的警察称事主个人信息泄露,银行账号已被不法分子用来犯罪,如洗黑钱、涉嫌诈骗等,要求事主及时进行转账保护。而假冒的银行经理就会要求被害人把自己名下的所有存款,在ATM机上根据其指令转到两个或三个以上的银行卡账号上,实施诈骗。

4.信息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个人信息外泄却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我国尚无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商务人士信息的现象。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

在互联网上,记者很容易就搜索到了多个出售“唐山车主名录、唐山老板电话、唐山股民资料”的页面,并与其中一位销售者取得了联系,对方称自己手中有8万4千条“唐山股民信息”,以每条0.1元的价格出售。记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对方便给记者发来了几条信息,股民的姓名、性别、地址、开户日期、联系电话一应俱全,记者随机拨打了其中一位韩先生的电话,经核对后信息的真实性达到了100%。韩先生说,自已经常接到一些私募基金代客理财的电话,却不知道是个人信息外泄的缘故。

当记者询问资料销售者如何获得这些信息时,对方回答说:“这个保密,我们有自己的渠道。”依照有关规定,金融、电信、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但唐山市某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只需支付l000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公司就可以搞到任一电话号码最近三个月的通话记录。而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出于互利互惠,将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转移给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在业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同样不容乐观。2010年3月15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报告》显示,大部分网站没有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

保护条文。在一些招聘网站,只要注册一个公司账户,登录后就可看到大量求职者投递的简历,姓名、专业、电话、邮箱、个人经历、兴趣爱好等一应俱全,个别网站甚至无需任何身份验证,便可随意浏览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一旦遭恶意使用,不仅安宁生活被扰乱,甚至危害到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再次引发关注。

5.“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蔓延,特别是近两年,电信诈骗日益突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黄祖跃表示,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蔓延性较大、发展迅速,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四大特点:

据黄祖跃介绍,近年来,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从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群发诈骗短信,发展到现在网络上卖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已成为一种高智慧型诈骗。诈骗借口从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骗术翻新的频率很快,有时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现在最突出的是“你猜猜我是谁”和直接汇款诈骗。

“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购买手机、开账户、拨打电话、转账等分工很细,都有专人负责,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黄祖跃说。

此外,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从境外发布短信骗国内的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6.近日,北京警方破获首起以红十字会名义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警方提醒,2010年一季度共破获电信诈骗1686起,其中网络交易、电话欠费、电话或网络冒充熟人等诈骗案增加。

2010年4月23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到,由于汶川地震后曾发现有冒充红十字会实施诈骗的案件发生,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警方便开始密切关注此类案件。

4月16日,东城公安分局接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案称,有人冒用该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实施诈骗。

警方发现,不法分子在一些网站上张贴仿冒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线捐款网页,但提供的银行账户却是个人账户,已有数笔几百元的捐款入账。

4月21日零时许,在海南省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北京警方在儋州市某歌舞厅内将贩卖银行卡的谢某、负责发布虚假信息和取款的谭某、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用银行卡3张。

这是北京警方破获的首起冒充红十字会向玉树地区赈灾捐款的诈骗案件。

另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侵财案件支队支队长胡国强介绍,一季度北京警方共破获电信诈骗类案件16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3名。

7.中国信息经济领域正在刮起一阵“旋风”,一些老百姓“防不胜防”的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将被刮走。2009年6月14日消息,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部署,即日起到10月底展开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雷厉风行、反应迅速、直击要害,是这股“旋风”的最大特点,直接吹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地带。尤其是公安部对电信诈骗犯罪领域的“严打”,切中了近期信息经济领域诈骗犯罪的多发地带,在虚假、诈骗、诱导、低俗等非法信息被整治的同时,公正、安全、开放的信息消费环境将会被重新塑造。

据公安部部长助理黄明介绍,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态势,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

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活动的蔓延非常迅速,已经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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