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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民事上诉状的理由部分。原告杨×强诉被告李×兰离婚一案,经审理,××市××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以(20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杨×强与被告李×兰离婚;(2)婚生女孩杨×(12岁)由原告杨×强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杨×由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能力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孩子有母亲照顾得好吗?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时根据就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听说归父亲抚养,哭了几天,表示不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李×兰,女37岁,汉族,××市XX公司副经理,住××市XX路××号。被上诉人杨×强,男,40岁,汉族,××市XX工厂副厂长,住××市XX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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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林与付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结婚另过多年。儿子吴晓刚,45岁,汉族,XX市XX公司部门经理,住XX市XX区XX路X号。女儿吴小莉,42岁,汉族,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吴林和付佳二人没有固定工作,以做小买卖为生,靠着微薄的收入,将儿女抚养成人。儿女成家独立生活后,吴林与付佳相依为命,艰难度日,随着年事渐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20XX年X月XX日,付佳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了淋巴性结核癌(后期),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按照医院的规定,付佳住院治疗需要预交住院费2万元,吴林与付佳无力支付。吴林找到吴晓刚和吴小莉,要求二人分担这笔费用,遭到吴晓刚和吴小莉的无情拒绝。无奈之下,吴林和付佳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吴晓刚和吴小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晓刚和吴小莉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付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付佳住院治疗的需要,20XX年X月XX日吴林和付佳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吴晓刚和吴小莉先行支付付佳住院治疗需要交纳的住院费2万元。独任审判员张丽经过审查认为,吴林和付佳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XX年X月XX日制作了案号为(20XX) X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吴晓刚和吴小莉两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2万元。本案审理由张彤担任书记员.吴林和付佳的基本情况:吴林,男,73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付佳,女,72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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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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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上诉人石一鸣因与被上诉人李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市××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王世雄、审判员庄欣平、黄明亮依法组成合议庭,吴红兵担任书记员,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民终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下:20××年×月××日,李强驾驶农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村东十字路口转弯处时,遇到左边自北向南行驶的车辆,李强随即将要向左转的三轮车掉头右转,停在十字路口,这时石一鸣无证驾驶摩托车从李强右后方自西向东行驶,与李强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伤。石一鸣住院治疗10余天,支付医药费×××××元。李强垫付××元。后因损害赔偿费用问题,石一鸣于20××年×月××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元;诉讼费用由李强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李强与石一鸣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同等责任。石一鸣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为此,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故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赔偿原告石一鸣各项费用总计×××××元,被告李强已垫付××元,应予扣除,李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一鸣各项费用×××××元。二、驳回原告石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一鸣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具体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被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赔偿计算标准过低。李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没有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李强驾驶农用三轮车在路口掉头时,疏忽大意,随意停车,致使石一鸣的摩托车与三轮车相撞,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石一鸣不仅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且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造成两车相撞,也应承担50%的责任。原审法院依法判决李强赔偿石一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总计×××××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石一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年×月××日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一审诉讼费用××元,石一鸣负担××元,李强负担××元。二审诉讼费用××元,由石一鸣负担。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石一鸣,男,23岁,汉族,××市××县××厂工人,住××市××县××路××号。李强,男,45岁,汉族,××市××县××村村民,住××市××县××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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