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籍
将2010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授予荷兰籍物理学家海姆和拥有英国与俄罗斯双重国籍的物理学家诺沃肖洛夫,以表彰他们在石墨烯材料方面的卓越研究。其中石墨烯可以用于制造()。
A、光纤面板
B、CCD存贮器
C、电光晶体
D、光子传感器
2009年8月14日,东方航空公司MU2002航班在执行香港至宁波的飞行任务时,搭载了一名荷兰籍旅客JACK入境,经过检查,该旅客持用的证件内第12345678号中国签证有效期为2009年7月30日,请根据出入境法律法规,对该案做相应的处理。
留学中国的荷兰籍留学生托马斯一日在北海公园因买票时与英国籍游客保罗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抽出随身所带水果刀,向对方腹部连捅两刀,致使保罗脾脏破裂,流血过多不治而亡。对于托马斯的行为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适用荷兰刑法
B、适用英国刑法
C、适用中国刑法
D、适用国际法
刘某是荷兰籍华人,在荷兰举目无亲,只好孤身一人常年居住在阿姆斯特丹的住所,2005年回国探母时不幸病故,未留遗嘱。其在中国有单元房一套和50万美元存款,在阿姆斯特丹有别墅一栋,汽车两辆。其母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本案?()
A、在中国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B、在荷兰的财产中动产适用中国法律,不动产适用荷兰法律
C、适用荷兰法律
D、在中国的单元房适用中国法律,其余财产适用荷兰法律
荷兰籍男青年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提问:1)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2)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荷兰籍男子扬克维奇在中国出差时遭遇葺祸身亡,经查,其基本状况如下:该男子现定届在德国,目前已无任何亲属存在,但其本人在荷兰拥有一套住房,在德国某公司拥有60%的股份,同时,死亡时携带有一万元人民币现金及其一只瑞士名表。现请问我国法院以下对扬克维奇的上述财产处理错误的是:()
A.荷兰国内的财产全部依照荷兰本国法律处理,但现金、名表和股份依照我国法律处理
B.房产适用荷兰法律处理,公司股份适用德国法律处理
C.房产适用德国法律处理,名表和现金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公司股份适用德国法律处理
D.房产适用荷兰法律处理,名表现金以及公司股份均为动产,适用德国法处理
荷兰籍男青年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提问:(1)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2)假设甲青年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