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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研究表明,透明度和资本成本有着显著的相关性,一国的透明度越高,其资本成本越低。当前我国股票市场正面临一个关键的时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比如全流通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当然也包括透明度问题。2001年1月,普华永道发布了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以35个国家(地区)为调查对象,从腐败、法律、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与实务、政府管制等五个方面对不透明指数进行评分和排序。在这份研究报告所调查的35个国家(地区)中,中国被列为透明度最低的国家。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来不断被曝光的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和披露虚假信息事件(如“银广夏"事件)得到验证。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基本会计理论和有关现行会计法规论述以下问题:(1)你是如何理解会计信息透明度的?透明的会计信息应包括哪些质量特征?(2)如何从微观(企业行为)和宏观(企业管制)入手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3)作为一名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循哪些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你认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透明度存在什么关系?(4)提高透明度是否有成本?请列举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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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Ⅰ.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Ⅱ.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三年到五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Ⅳ.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应该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的监管措施Ⅴ.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年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A、Ⅰ、Ⅱ

B、Ⅰ、Ⅱ、Ⅲ

C、Ⅲ、Ⅴ

D、Ⅳ、Ⅴ

E、Ⅲ、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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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Ⅰ.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Ⅱ.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三年到五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Ⅳ.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应该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的监管措施Ⅴ.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年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A、Ⅰ、ⅡB、Ⅰ、Ⅱ、ⅢC、Ⅲ、ⅤD、Ⅳ、ⅤE、Ⅲ、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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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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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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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的证据是否足以推定B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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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对B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中,被审计单位乙公司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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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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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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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3)甲公司对B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中,被审计单位乙公司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证据是否足以推定B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B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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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家主要从事全方位IT服务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2017年末召开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专题会议,部署实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专题会议上,相关参会人员发言要点如下:董事长:针对目前上市公司频频曝光财务造假案件,提出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绝对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把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作为终极目标。总经理: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向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监事会对经理层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财务总监:公司应该优化内部环境,严格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均由董事长审核批准。投资总监:考虑到本行业投资环境的特殊性,投资机会稍纵即逝,繁杂的投资控制程序可能降低决策效率,导致投资机会丧失。建议简化投资决策审批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经投资部论证并直接报董事长审批后即可实施。审计委员会主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领导和监督。经理层负责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并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负全责。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拟订评价计划、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评价、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草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内审总监:内部控制评价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应当制订科学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对公司经营面临的所有风险和所有业务单位、经济事项进行全面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签字注册会计师:我们负责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鉴于本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取得较好效果,内部控制审计自2018年起,重点审计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并出具相关审计意见。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逐项分析判断上述参会成员的发言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逐项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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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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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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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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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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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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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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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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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20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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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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